风说大气 | 2018版大气导则常见问题答疑汇总

作者 |  风影【写在前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已由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导则最终版本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正式印刷版本为准。
本期答疑内容为作者(风影)近期收到2018版大气导则相关问题答疑汇编,经作者许可授权发布,仅作为作者对导则条款修订与编制解读,可供参考。导则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转载需保证完整性,并标明出处。 ——国庆节又要加班的环环


01定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二类区中的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怎么算是“人群较集中”?“较集中”怎么定义,不太好具体规定。可以参考有固定地名的小区/村庄/集市
环境防护距离的“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是什么定义?村庄几户?隔壁工厂办公生活?居住商业一体的售货店、废品收购站(无营业执照)算不算?长期居住和人多人少无关,重点就看是否居住。商店、工厂、办公楼不算。


02看“工作程序”图及“8.1.2  二级评价项目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就够了?新导则划定的二级、三级,该如何评价,涉及哪些工作量?
是的。新版大气导则的二级评价就相当于原来的三级评价。新版大气导则的三级评价就相当于在原来的三级评价中划分出影响更小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可参见条款:8.1.1        一级评价项目应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8.1.2        二级评价项目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8.1.3        三级评价项目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不同评价等级的工作量,参见下表

03没有标准的污染物,“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一来,某些地方已经不出具标准批复或复函,如何认可?二来,没有推荐通过制药导则计算,那么是否可以不监测、预测、评价?
可以自行选择参照有标准来源的标准值,参照执行。没有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导则不要求进行监测、预测、评价。但环境管理部门另行要求的除外。

04“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范围太宽。比如,燃气发电呢?能否参照《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名录》中,给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导则中对行业不再细分,行业范围按行业惯例执行(例如资质分类……),另外提醒注意该条款明确指出提级对应的是编制报告书项目。

05“对新建包含1km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记得之前有人问过,这个是单段、还是总计?
单个隧道长度1km以上。

06“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项目评价时间不合适或者不允许的话,能否理解为“污染较重的日期”?
污染较重,与项目时间不合适或不允许没有关系。判定污染较重的依据可以结合当地污染物的现状污染情况及现状污染物的排放特征综合判定。

07“6.3.2  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5km范围内设置1~2个监测点。”但根据后续“8.7.1.2  项目正常排放条件下,预测评价叠加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浓度后,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的达标情况”等预测内容。是否会导致点位不一致(还是点位设置的时候,必须设置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区域最大落地浓度处?——表C.27),或者点位过少?
现状质量现状点位与项目最大落地浓度位置无关,只用于说明现状污染物的浓度情况。

087.1.2  二级评价项目,参照7.1.1.1和7.1.1.2调查本项目现有及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7.1.3  三级评价项目,只调查本项目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但是,后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时,仍然需要“新增污染源-“以新带老”污染源(如有)+项目全厂现有污染源”。是否前后不一致了?还是说二级、三级不用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二三级项目最大浓度占标率不超过10%,基本上不存在超标可能。

09“8.3.1  预测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并覆盖各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大于 10%的区域。”没有操作过,会不会导致预测范围>评价范围呢?
预测范围肯定大于等于评价范围。对于污染源较多的,预测范围会明显大于评价范围。此外也提醒注意,后续预测评价都是针对预测范围内的结果进行分析的。



“8.5.2.2  当建设项目处于大型水体(海或湖)岸边 3 km范围内时,应首先采用附录A中估算模型判定是否会发生熏烟现象。”

10如何考虑“大型水体(海或湖)”?多大库存量或面积?还是参考《地面水导则》的湖泊水库的划分中的哪类?比如,山东地区,有平原水库(饮用或灌溉),这样算么?

海和湖就算。

11“8.7.5.1  对于项目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自厂界向外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可以”怎么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置?
也可以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通过进一步降低污染源排放源强保证厂界外达到质量标准即可。“8.8.5.2  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这个模型是考虑了实际气象么?出来的结果是全方位等距离的圆么(单源的话)?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1、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预测模拟一年时间周期,模拟并标示厂址周边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限值的网格区域。2、沿超标厂界同方向外延超标区域距厂界的最远垂直距离即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防护距离参照下图:

“9.3.2  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般在项目厂界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有)外侧设置 1 – 2个监测点。”如果“项目厂界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有)外侧”是在工业园别的企业内部呢?是否扩大考虑至工业园外界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现状监测应避免受到周边污染源的直接影响。在厂址下风向5公里范围内合理选择即可。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参考HJ664要求。

12“8.8.2  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中“m——百分位数p对应的序数(第m个),向上取整数。”“向上取整数”是怎么理解?
如果 M 计算结果是 356.6,则取357.

13“8.9  评价结果表达”“二级评价一般应包括8.9.1、8.9.2及 8.9.7的内容。”一来,二级评价“8.9.5  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图”也不需要么?二来,三级评价都不需要?
二三级评价没有厂界外超标的情况,也就不会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4“9.3.1  筛选按5.3.2要求计算的项目排放污染物Pi≥1%的其他污染物作为环境质量监测因子。”意味着,不需要监测“基本污染物”么?
企业自行环境质量监测不需要监测基本污染物。

15“10.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需要列入报告中么?
需要。但不是强制。

16表C.1,“平均时段”,表C.8,“平均时间”,是指小时值、日均值、年均值等么?
表C.2,“土地利用类型”、“区域湿度条件”是指啥?有手册么?

参考相应推荐预测模型技术手册。土地利用类型不同模型对类型的分类和编码规则会有不同。区域湿度条件可参考我国干湿状况划分图。(网上可下载)

“是否考虑地形”怎么判断?参考导则正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
表C.3,下风向距离,是以25m的间距么?Aerscreen自动设置的非固定计算间距。
表C.4,“保护对象”“保护内容”是指啥?示例:保护对象:某某保护区/某某小区保护内容:保护区具体内容描述/居住人数(户数)
表C.6,“年评价指标”,如果是补充的7天监测,这项怎么填写?基本污染物一般不做7天监测。年评价指标就是HJ663对应 表格内容。

17“面源/体源的有效排放高度”,是如何确定呢?是设备最高点?
参见模型应用手册对体源的描述。面源可考虑初始抬升高度。

18“火炬源调查内容”中“:HR——总热释放速率,cal/s;”是指啥?“燃烧速率/ (kg/h)”是指排放速率么?还是该物质的燃烧速率?如果排放速率>燃烧速率怎么办?
参见(aerscreen)模型应用手册对火炬源的描述。

19表C.31,“排放口编号”是按《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2017),还是自行编号(G1……)?
自行编号,环评阶段不做具体要求。

20“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的定义是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么?
参考自行监测指南和排污申报指南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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