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产地,不适用于温室蔬菜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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