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代替 HJ 44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